湖北开放大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作者:时间:2022-07-06点击数:

湖北开放大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确保学校师生员工生命与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所指突发事件包括:

1、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包括:校园内外涉及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2、灾害性事件。包括:学校楼堂馆舍等发生火灾事故、校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灾难性事故等 。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突然发生并造成或可能造成学校教职员工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包括:发生在学校内的食品卫生事件,学校所在地区发生可能对教职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公共卫生事件。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映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共同协作的原则。

第五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责任制。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稳定与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校预防处置突发事件负总责;分管领导是所管辖部门安全与稳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所辖部门预防处置突发事件向党委书记、校长负责;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稳定与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对本部门预防处置突发事件向分管校领导负责。

学校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长:党委书记、校长

副组长:分管副校长

  员:办公室、纪检(监察)、保卫、宣传、学工、学院(系)、教育技术中心、资产、后勤等相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决策、统一指挥学校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统一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向相应主管部门报告情况。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校长办公室。

针对各类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下设相应的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组。

第二章   预防与危急准备

第六条  各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法纪法规、形势政策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密切注视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了解和解决师生员工反映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增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应对能力。

第七条  保卫部门在落实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的同时,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确保现有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院(系)学生会治保组织、班级安全委员、楼栋寝室信息员、义务消防员,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及时报告。

第九条  有关部门要根据预案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器械等物质的必要储备。

第十条  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积极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个人发现有突发事件隐患的,必须在1小时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部门和个人必须在半小时内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  学校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五条  学校突发事件的调查、核实、确证、控制措施等信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上级部门报告或在校内通报。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分管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制止事态的蔓延和发展,力求将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水准。

第十七条 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决定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突发事件的调查、核实、确证、控制及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好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车辆、通讯、后勤等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组)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对校园进行封闭。

第二十一条 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令,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对电、水源和食物进行必要的控制;保卫部门对突发事件现场等必须采取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无法控制或控制不了的,除按本预案规定时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按指示处理外,可请公安司法部门、相关部门协助处理或强制执行。

第五章   义务与职责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发现突发事件的隐患和已发生的突发事件,有义务按程序和时限上报。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现场所有人员都有维护稳定以及开展自救、抢救人员和公共财产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有义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安全信息员、楼栋宿管员、义务消防员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部门和个人,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表现积极,作出贡献的人员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

第二十九条 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性质十分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未按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物资的供应、运输和储备的;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不予配合阻碍干涉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给予降级降职直至开除公职行政处分;性质十分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谎言、煽动群众、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学校制定了火灾事故、群体性突发事件、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等三个专项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还可以制定其他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按本预案,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件:1.湖北开放大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湖北开放大学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湖北开放大学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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