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开放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群众的原则,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保卫处是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全校防火工作预案、组建学校义务消防队、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组织扑救发生的火灾和追查处理火险事故责任,并指导、检查、监督、讲评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情况。
第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有预防火灾、报告火警、保护消防设施、宣传消防知识和自觉履行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五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部门)主要行政领导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全校逐级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①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消防法和本规定;②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③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重点 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其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④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⑤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⑥组织火灾的初起扑救,负责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是:油库、锅炉房、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宿舍、计算机室、学术报告厅、学校档案室、网络技术中心、电话交换程控机房、配电房、饮食服务中心。
第八条 各单位对本部门所辖实施全面消防安全管理。扩建指挥部、设备处、总务处应按照消防安全工作法规,分别做好消防设施建立与维护管理、明确施工队消防安全责任、大型电器设备安装、消防器材配置和用电管理、设立防火疏散标志,建立档案,确保分管工作及各类设施符合消防工作规定和安全用电要求。
第九条 各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防火应急疏散预案、组建义务消防队,经常检查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通过会议、广播、网络、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法规制度、普及火警消防知识和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
第十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防止和杜绝火灾隐患。对重大隐患要在采取整改措施的同时,及时报告。对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不力的单位,保卫处应限期整改,并报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学校用电管理部门对全校电器线路和大功率电器设备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对电线老化和不符合安全的电器设备要及时更换,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短路、超负荷运转。照明电路、灯具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对易燃易爆地点的照明灯具,要严格按照防火规定进行安装,必要时应安装防爆型照明灯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举办大型集体活动,要有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预案。家属区、学生公寓、教学楼等人员集中场所,要设立明确防火、疏散标志。凡在校园内非指定地点使用明火,必须先到保卫处办理《动火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焚烧废纸、杂草、落叶、垃圾等易燃品。严禁在学生公寓烧水、做饭、吸烟、乱接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三章 隐患整改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须及时整改。保卫处将及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有关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保卫处提交《火灾隐患整改回函》。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有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经学校领导批准,保卫部门将向有隐患的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关单位要在隐患消除后,方能正常工作。
第四章 消防设施
第十五条 消防设施是指全校所有室内外消防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装置、消防控制室、防火门、应急消防照明灯、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等固定消防装备。消防器材是指小型灭火器等可移动的灭火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义务。除紧急灭火外,不得随意动用损毁。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每年划拨专项经费,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及时更新和维修。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本辖区的消防设施、器材负有管理责任,应明确管理范围,登记造册,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确保正常使用。
第五章 火灾处置
第十八条 一旦发生火灾,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立即采取一切措施扑救和疏散相关人员,同时向保卫处和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在扑救火灾时保卫处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必要措施救人灭火,防止造成更大损害。
第十九条 学校义务消防队要严格值班制度、加强业务训练,在接到火警报告后,要立即采取措施扑救火灾,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抢险。
第二十条 在救火期间,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保卫部门调配消防器材和物资的征集工作,并注意加强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连带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事故后,有关单位应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积极配合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不得以任何理由包庇、袒护有关责任人。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学校将定期对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讲评、考核,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并作为个人评先、晋升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 严重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消防设施、器材损坏和火灾事故的单位或人员,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措施,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