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开放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秩序管理是学校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校园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构建和谐平安校园,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秩序管理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下,由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
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维护校园秩序的教育管理工作。
全校师生员工及在校内活动的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有义务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
第三条 保卫处校卫队专门从事校园秩序维护工作。对严重违反本规定,不服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处分或经济处罚,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四条 校卫队担负学校门卫执勤任务。值勤人员应着装整齐、精神饱满、文明上岗;认真履行职责、大胆管理、做好登记;严格执法、刚正不阿、勇于同违法犯罪和破坏校园秩序的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出入校园人员应持有工作证、学生证、身份证等证件,自觉遵守门卫制度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执勤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外单位来校本部进行公务活动,有关接待单位应事先向保卫处通报,经同意后,通知门卫放行。
外来人员不准携带枪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校园。
第七条 出入校园的内部机动车须持有保卫处统一发放的车辆通行证,并摆放在驾驶台醒目处,服从门卫管理,自觉接受安全检查。自行车出入校门,应下车推行。
第八条 外单位或个人来校车辆进入校园,应凭有效证件在门卫进行登记,经允许后方可放行。离开校园时,应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安全检查。
第九条 凡办有学校车辆通行证的以及上级部门车辆进入关山校区从北门进入校园,其它车辆一律从东门进入校园。二十三时至七时出入校园的各种车辆,应由车主本人驾驶,必须接受门卫的安全检查。
第十条 携带大件物品、公物出入校门者,必须持有关证明,主动接受门卫安全检查。对可疑车辆和物品,执勤人员有权暂扣,经保卫部门审查方可放行。
第三章 交通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道路要保障车辆和行人的安全畅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路面上擅自堆放杂物或在道路上摆摊设点。校内建设需要挤占路面或道路施工的,有关部门应提前三日向学校报批,并在保卫部门备案。
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二条 在校园行驶的机动车必须在规定路线行驶。机动车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禁止鸣笛。摩托车在校内不得飙车,严禁学生在校园内驾行摩托车。未经批准的车辆不得在校园内营运。自行车严禁带人。
第十三条 凡在校园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证件齐全,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自觉服从执勤人员检查管理。机动车要在划有停车线的位置停放。
参加学校重大活动、大型集会、社会考试的车辆应按要求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
严禁机动车驾驶员无证驾驶、酒后开车、违章占道和随意停放车辆。
第十四条 保卫处门负责办理校内(含系统内)公用车辆和学校职工(含其亲属)机动车通行证、学校职工及其家属的摩托车、助动车办理通行证。
所有车辆通行证有效期均为一年,到期后凭原证办理新证。
第十五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保卫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调解。凡调解不了的,报公安机关处置,保卫部门派员保护现场,有关人员应积极协助。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十六条 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爱护学校公共设施,不得从事非法违规活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集会、舞会、演讲;严禁进行不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煽动闹事、打架斗殴、侮辱诽谤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人权。
第十七条 禁止在校园内遛狗;禁止外埠人员在校园内玩耍、锻炼、贩卖商品;禁止翻越校园围墙。
第十八条 在学校有关场地举办集会、演讲、文体等有关大型活动(500人以上)时,主办单位应提前三天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经审核批准,在保卫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举办集体活动坚持落实“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内容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扰乱校园正常秩序。
全校性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保卫处负责。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举办大型集体活动,要有安全工作预案,必要时报请保卫部门协助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内部成立各种社团组织,组织者必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开展活动的内容应健康向上,符合上述举办集体活动的规定。
国内外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或相关证明,经学校党委宣传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发布的通知、通告、简报,应张贴在指定位置,严禁任意撕毁、覆盖、涂抹。
校园内的建筑物、树木、电线杆、公告栏等部位,禁止随意张贴广告等信息材料。各单位如确需在校大门、主要道路和建筑物上面张贴、牵拉大型宣传标语,应经宣传部门批准,事后及时撤掉。
第二十二条 设在校园的商业网点须在指定位置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随意摆摊设点、兜售物品、进行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凡在校园内开展的商业性活动须经保卫部门审批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类人员在校园公共场所应举止文明,严禁乱涂乱画、随意吐痰、损坏树木花草。
学生宿舍禁止留住非本校人员和男女混住。
宿舍内严禁乱接电线、网线、做饭、使用大功率电器和饲养宠物。
第二十四条 建筑队进校须在七日内由其负责人与分管建设的单位,签订工地治安保卫和消防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各单位聘请的临时工应在报到三日内,到保卫部门办理治安登记手续。任何单位不得聘用无身份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和暂住证的临时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